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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度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媒体:原创  作者:江西林业科技
专业号:江西林业科技 2015/8/7 10:28:20

浙森认〔2014〕1号

 

 

关于开展2014年度浙江省森林食品

基地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加快森林食品基地培育,推进森林食品品牌建设,加强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理,根据《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2014年度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1、申报对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森林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行业协会等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新申报基地所在位置与认定有效期内的基地不得重复。鼓励省级现代林业示范区及精品园(创建点)整体申报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2011年度认定的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有效期为2011年7月至2014年7月,具体名单见附件1),应按规定申请复认。若不申请复认,认定有效期满后将不得继续使用“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称号,且该基地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届时由浙江森林食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发布清理公告。

2、申报条件。按《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申报基地的土壤、灌溉水、空气等产地环境质量检测由省林产品质量检测站或通过省质监局计量认定的市级以上环境检验机构承担。产地环境质量检测必须由检验机构现场抽样,否则检测报告无效。采样方法、样品数量、检测指标及判定原则按《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产地环境质量抽样检测实施办法》执行。若基地方圆5公里以内不存在工业等污染源时,可由当地环保部门或林业部门出具空气质量合格证明,免测空气质量指标。省林产品质量检测站联系电话:0571-87798114。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如实提供下列材料,并承诺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1、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申报书(详见附件2)。

2、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提供的一年内基地的土壤、灌溉水环境质量现场抽样检测报告,空气环境质量现场抽样检测报告或当地环保、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空气质量合格证明(原件)。

3、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现场抽样检验机构出具的现场评价意见。

4、基地实施的生产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等。

5、注册商标或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和授权许可使用协议书复印件(其授权使用有效期从基地申报之日算起应不少于3年,即在基地认定有效期内有效)。

6、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规模证明(具体到村小班号)。

7、基地分布图(比例为1:10000)。

8、其他有效材料。

申请复认的基地若申报主体、基地所在位置、面积、商标等均无变化,认定有效期内严格按照《森林食品 总则》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产地环境质量及生产的产品质量在各级监督抽查、例行监测中均合格,且基地方圆5公里内无新增污染源,只须报送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申报书、现场评价意见及3年来基地建设、标准化建设、品牌建设取得的成效等材料,可免测产地环境质量。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1、请各市林业局牵头,联合产地环境检验机构,结合现场抽样,对辖区内所申报基地的基地规模、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管理措施等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评价,并出具书面的现场评价意见。申报受理后,浙江森林食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复查,如有弄虚作假现象,取消其申报资格。

2、各市林业局应做好本辖区内森林食品基地的组织申报、审核推荐等有关工作。严格把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关,确保我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扩大森林食品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保障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的信誉度。

3、申报材料要求实事求是、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和特色,并装订成册(一式二份),申报书及相关表格可从浙江林业科技网下载(http://kj.zjly.gov.cn)。

4、申报材料由各市林业局统一汇总(汇总表格式详见附件3),于2014年5月5日前报送浙江森林食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科技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档,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李长涛

联系电话: 0571-87399082

电子邮件:106636961@qq.com或农民信箱

 

附件:1、2011年度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名单

2、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申报书

3、2014年度浙江省森林食品基地认定申报汇总表

 

 

 

浙江森林食品认定委员会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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